权威发布丨威海出台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Hi威海客户端  2023.12.01 10:00  阅读次数:141020
  Hi威海客户端讯 12月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解读《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在日报社新闻大厦11楼融媒体演播厅举行
 
  《管理办法》明确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海域使用金征收
 
  《管理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采取一次性征缴和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两种形式:
  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征缴,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纳;
  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海域使用时限不足1年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比例:
  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时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项目,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对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8种情形逐一明确,规定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和4种减缴情形的减缴幅度,并对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减缴或免缴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
  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
 
  海域使用权人经督促缴费逾期仍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对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等情形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于2023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
 
  【新闻延伸】

  修订后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哪些修改?

  ①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
  原《办法》中规定,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两项收费,待国家、省级政策明确后,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②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③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
  原《办法》中,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④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

  ⑤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缴执收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海域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Hi威海客户端记者 董倩萍/文 毕钰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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